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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视点!社旗法院:豆腐里加“秘方”!可刑不可行!

来源:中华网河南 时间:2024-06-21 09:15:51

社旗法院:豆腐里加“秘方”!可刑不可行!

豆腐是一种古老而又常见的食品,以其营养丰富、鲜嫩可口,深受大家的喜爱。然而,个别无良商家竟为了蝇头微利,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在豆腐里加入了所谓的“保鲜秘方”,公然践踏消费者权益,肆意挑战食品安全底线!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是一家豆腐作坊的老板,2023年8月,一名40左右的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张某店内推销呋喃唑酮片,称将呋喃唑酮片添加到豆腐中能起到保鲜作用。张某先后共花费4590元在该男子处购买3箱零30瓶呋喃唑酮片,自此开始将呋喃唑酮片当作“保鲜秘方”偷偷加入生产的豆腐中,销售给周围人食用。至案发共计生产豆腐约6600余斤,非法添加12瓶1200片呋喃唑酮片,涉案豆腐价值约11220元。经相关单位对2023年9月20日在张某店中扣押的豆腐进行检验,鉴定出该豆腐中含有呋喃唑酮片代谢物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社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积极交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张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张某生产的添加有呋喃唑酮片的四十件豆腐及呋喃唑酮片三箱零十八瓶由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已销毁)。

食为天,安为先,“舌尖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袋米、一捆菜、一方豆腐,看似寻常,却关乎千家万户的“菜篮子”“餐桌子”。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借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勿为了一己之私、蝇头微利,突破道德底线、违背职业良知、触犯国家法律,置老百姓舌尖安全于不顾,否则必当受到法律制裁。(供稿: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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